父母出资为子女购房,有哪些公证可做
目前我国一直处于城镇化进程之中,房价一直居高不下,租房市场有许多待完善的地方,买房自己住仍然是房地市场的主要需求。年轻人不啃老,踏实工作,想在一线城市购入一套房并不容易,妥妥的“我们有一颗独立买房的心,却心有余力不足”。2019年曾有社会机构做过购房者调查,2019年全国购房者中,80后和90后占70%,是我们国家这个年龄段的人更有钱吗?真实的情况是这个阶段的年轻人购房时大部分得到了父母资金上的支持。另外部分一线城市限购限贷政策比较严,父母这辈人基本有房,基本被列入限购限贷的队伍。这种大背景下,父母出资为子女购房就非常普遍了。父母在子女成家前为其购入的房产和在子女成家后为其购入房产的产权是子女个人的产权吗,产权的归属受子女婚姻状况的影响吗?有哪些公证可做?
首先举一个最简单的咨询案例。
一个上海的老阿姨,自己家里经济情况比较宽裕,女儿刚刚结婚一年,现准备全资给女儿买一套400万的房子,房子已经看好了。但是老人现在纠结一个问题:我在女儿婚姻期间为其购入的房产算女儿自己的房子吗,现在年轻人对婚姻的态度老人也看不懂,如果未来小两口离婚了,这房子会被配偶分去一半吗?
我们来听听《民法典》怎么说。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受益;
(三)知识产权的受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四)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注释【2020】22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九条: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
所以,老阿姨为女儿出资购房,针对约定可以办理老人与女儿间赠与合同公证,也可以办理两个年轻人的夫妻财产约定公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