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问答

什么是保全证据公证?

保全证据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法对与申请人权益有关的,有法律意义的证据、行为过程加以提取、收存、固定、描述或者对申请人的取证行为的真实性予以证明的活动。

保全证据公证的种类:

(一)对书证的保全; (二)对物证的保全; (三)对视听资料的保全; (四)对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的保全; (五)对行为过程和事实的保全。

办理地点:

由当事人住所地、行为或事实发生地的 公证机构受理。

申请保全公证所需材料:

(一)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材料,如需委托他人办理,需提供授权书

(二)申请人与需要保全的证据有利害关系的证明材料;

(三)载有申请保全证据的理由、用途和证据取得的方式或者方法的书面说明;

(四)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申请保全公证的注意事项:

(一)保全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公证的,申请人应明确保全的方式、方法(包括记录、绘图、照相、录像、复制等),必要时,需委托专业机构或者专业人员予以确认;

(二)保全证人证言公证的,如果证人是危重病人,应当提供医疗机构的证明,如果证人是限制行为能力人,应有监护人在场;

(三)保全送达文书公证的,申请人对被送达文书的真实性自行负责;

(四)保全互联网上实时数据证据公证的,应使用公证机构的计算机或者无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的计算机;

(五)保全单方收回出租房屋或者其他物业公证的,需提交经公证的承租合同,且其中必须载明承租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时,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有权单方收回出租房屋或者其他物业的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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