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遗产继承公证案例详解(一)—–确定房屋遗产份额
具体案情:
遗产房屋:张某父亲与张某母亲共有一套房产,登记产权时两人对房产份额没有进行约定和分割。
针对上述遗产房屋涉及的遗嘱及协议:
2000年张父立了一份公证遗嘱,遗嘱明确将某房产中属于自己的产权份额在其去世后遗留给儿子张某个人所有
2014年张父与张母签了一份《夫妻财产协议书》并办理了公证,该协议书中约定张父拥有房屋份额的20%,张母拥有80%。
张父2019年初去世,生前无其他遗嘱和遗赠抚养协议。张某要求对遗产房屋办理继承公证
该案涉及法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规定: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分出他人的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9条规定:遗嘱人生前的行为与遗嘱的意思表示相反,而使遗嘱处分的财产在继承开始前灭失,部分灭失或所有权转移、部分转移的,遗嘱视为被撤销或部分被撤销。
确定遗产份额
该案中与张母2014年前并未与张父明确约定房产份额,房屋产权为双方共同共有,2000年订立的公证遗嘱所称“房产中属于自己的份额”是一种待定状态,即待遗嘱生效时按各占50%分割或依据共有权人约定的各自所占份额来分割。2014年张父与张母通过公证对房产份额明确作出了约定,张父享有20%的房产份额,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张父遗嘱生效时,其遗产份额应按20%确定。
确定继承人
张父其他遗嘱或者遗赠扶养协议,法定继承人中无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张父的生父、生母先于张父死亡,张某为独生子女,继承人只有张母与张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