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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遗产继承案例详解(二)—–怎样确定房屋遗产份额。

房屋遗产继承案例详解(二)-----怎样确定房屋遗产份额。

具体案情:

遗产房屋产权证为刘某父亲一人所有。房屋系刘某母亲去世后购买的公房,但购买该房屋时用到了刘某母亲的工龄。刘某有三个姐姐。

针对上述房屋涉及的遗嘱及协议:

刘父订立有公证遗嘱,遗嘱中刘父明确将该房屋留给儿子,无其他遗嘱和遗赠抚养协议。

该案涉及的法条及司法解释:

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妻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外,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分出他人的财产。

第一千一百五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遗产中的有关部分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四)遗嘱无效部分所涉及的遗产;

(五)遗嘱未处分的遗产。

确定属于刘父的遗产份额

对于家庭财产,是不能简单地以不动产产权证上的名字来确定是房屋权属的。

该案例问题的焦点是刘父购买公房时使用了已故配偶的工龄折算,使用已故配偶工龄折算购买的房屋能否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对这个问题并没有直接的法律规定。部分观点认为,工龄优惠仅是政策性补贴,而非财产或者财产性权利。现有法律规定框架内,工龄折算方刘母既没有实际出资,也没有参与买卖合同的订立、履行以及共有权利的权属登记,刘父使用配偶工龄折算福利购买的房屋产权属于刘某自己一人所有,而非夫妻共同财产。但是也有观点将工龄福利定性为财产或者财产性权利。该观点认为刘父购买公房时使用了去世配偶的工龄优惠,其配偶去世后并未进行继承析产,此种情况下使用去世配偶工龄折算购买的公房属于使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的公房,认为上述属于夫妻共有财产。

确定继承人:

如果上述房屋确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刘父遗嘱中所处分配偶遗产份额部分无效。针对刘父自己的份额,遗嘱有效前提下,适用遗嘱继承程序,继承人为刘某一人。针对刘母的份额,适用法定继承程序,刘某外公外婆先与刘母去世,其继承人为刘某及刘某三个姐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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