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公证

一、公证流程:

到多媒体领号机上领取编号,承办的公证员会根据编号依次为你办理。根据你的申请要求,用钢笔填写相应的《公证申请表》。本处公证员会告诉你应当提交哪些证明材料以及照片。如果所有的证明材料齐全了,你就可以将证明材料及有关申请表格交给承办公证员,由承办公证员予以受理。承办公证员在对你填写的《公证申请表》和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后,会给你出具一份《受理通知单》,你凭《受理通知单》进行有关立案、编号、付费、复印证明材料等事项。在规定的时间内,你即可携带好本人的身份证明和公证费发票,到本处领取办理完毕的公证书。

二、业务简介

继承公证是公证处根据法律规定和继承人的申请,依法证明继承人的继承行为真实、合法,确认继承人继承权的活动。当您的家人去世之后,您需要通过办理继承手续,以便将其遗留的财产转至在世家人名下。继承包括法定继承及遗嘱继承。

法定继承继承人的顺序如下: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三、所需材料

1、 已故产权人的死亡证明/户籍注销证明(派出所出具,属夫妻共有财产的,夫、妻均为产权人,下同)。

2、 已故产权人的亲属关系证明(以下三选一:A由死亡人的人事档案所在单位出具;B或由居、村委会开具并由派出所盖章确认;C或提供派出所复印的常住人口户籍底册),亲属关系的证明范围包括:已故产权人(产权人的配偶去世的,该配偶也为产权人)的父母、配偶、子女。仅开一份证明就行(也可分开开具)。已故的亲属需注明死亡的情况(如时间),或另行提供死亡证明材料。

3、 在世继承人(即已故产权人的在世父母、配偶、子女)的户口本身份证。

4、 相关财产证明材料,如存折、产权证、银行打印的公积金清单、单位出具的可领取的货币化补贴款、证券公司打印的资产清单、公司股权证明(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公司章程复印件加盖公章,工商局开具的企业出资人信息)等,无法提供原件的,由原件保管单位在复印件上加盖公章,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抵押于银行,则复印件由银行盖章,并提供借款合同原件)。

5、 放弃继承人需到本处签名(带身份证),不能来本处的,需在当地公证处办理放弃声明书公证。

◆注:死亡证明材料应当是户籍管理部门(派出所)出具的正式证明,若因年代久远,无法出具的,则可提供骨灰存放证件或遗像、墓碑的照片,所提供的照片上应有已故产权人的姓名、死亡的年代等。
国外形成的一切文书\证明材料需要办理公证、认证手续,需附中文文本;港澳地区的,需在当地办理公证及转递手续;台湾地区的,需在当地办理公证及比对手续。

四、其他提醒

被继承人的配偶、子女、父母系第一顺序继承人,而被继承人的父或母晚于被继承人死亡时,会发生转继承,情况将有较复杂的变化,因此,出现此情况时,建议与公证处联系,由公证处根据您的实际情况处理。

五、可受理的公证处

任一申请人的住所地、经常居住地,继承事实发生地;涉及不动产的,必须由不动产所在地公证处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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