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公证

遗嘱是立遗嘱人生前依法定方式处分其个人合法财产,并在其死亡时生效的法律行为。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个或数人继承,即遗嘱继承;也可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即遗赠。
遗嘱是立遗嘱人的单方法律行为,只能由立遗嘱人亲自实施,不能由其他人代理。法定遗嘱形式有五种,即:自书、代书、录音、口头、公证遗嘱。前四种遗嘱形式不得撤销或者变更公证遗嘱,在有数份遗嘱时,以遗嘱人最后所立的公证遗嘱为准,公证遗嘱的效力高于其他形式的遗嘱。

遗嘱公证是指公证机构依法证明遗嘱人设立遗嘱行为的真实性、合法性的活动。

当事人申请遗嘱公证须符合以下条件:
(1)遗嘱人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神志清楚,能准确表达本人意愿;
(2)自愿立遗嘱,而且遗嘱的内容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
(3)未剥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未成年法定继承人或其他依靠遗嘱生活的人的继承权;
(4)遗嘱书形式符合法律规定。

当事人申请遗嘱公证应提供如下材料:
(1)立遗嘱人的身份证明(如户口簿、身份证等);
(2)遗嘱涉及的财产的权属凭证;
(3)遗嘱受益人的身份信息;
公证人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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